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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三节秦汉的刑罚制度秦汉的刑罚制度,有死刑、族刑、肉刑、笞刑、徒刑、籍没、迁刑和徙边、罚金等不同的处分。

    死刑死刑即剥夺生存权。见于史籍和地下出土简册的秦汉时代死刑名称有枭首、腰斩、弃市、磔、车裂、凿颠、抽胁、镬烹、囊扑、具五刑、定杀等。后来枭首、腰斩、弃市成为三种固定的常刑。

    枭首,“枭谓斩其首而悬之也”,即杀头示众。如《汉书·高帝纪》“枭故塞王欣头于栎阳市。”《汉书·窦武传》“枭首洛阳都亭。”

    腰斩,“斫头曰斩,斫腰曰腰斩。”2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称秦法“不告奸者腰斩”。腰斩之罪,次于枭首。《汉书·武帝纪》“丞相屈氂下狱腰斩,妻子枭首。”因为刘屈氂的妻子作巫蛊,是主犯,刘屈氂同坐,故腰斩。磔,“谓裂其肢体而杀之”3。秦简《法律答问》“甲谋遣乙盗杀人,受分十钱,问乙高未盈六尺,甲何论?当磔。”《史记·李斯列传》载“十公主矺死于杜。”矺就是磔。汉初也还用磔刑,至汉景帝中元二年(公元前4年)始废,为弃市所代替4。

    弃市,“市死曰弃市,市众所聚,言与众人共弃之也”5。秦简《法律答问》有两处提到弃市“士伍甲无子,其弟子以为后,与同居,而擅杀之,当弃市。”又“同母异父相与奸,何论?弃市。”汉律盗高庙座前玉环者,“当弃市”。另外还有《铸钱伪黄金弃市律》等7。

    族刑族刑实际上是死刑的扩大化,是把家属的连带责任强调到极端的一种最惨重的刑罚。它的施刑对象一般为重大政治犯罪。关于族刑的范围,见于史籍记载的有“七族”与“九族”2等说法,但“夷三族”为法定常刑。汉初“有夷三族之令。令曰‘当三族者,皆先黥,劓,斩左右止,笞杀之,枭其首,菹其骨肉于市。其诽谤詈诅者,又先断舌。’故谓之具五刑。彭越、韩信之属皆受此诛”。3夷三族的施刑对象为犯有谋反罪的人,如李斯、赵高、韩信、彭越、新垣平等。有材料证明,夷三族亦称夷宗族,而夷宗族是指从《汉书·陈汤传》颜师古注。

    2《释名·释丧制》。

    3《史记·李斯列传·索隐》。

    4见《汉书·景帘纪》。

    5《释名·释丧制》。

    见《汉书·张释之传》。

    7《汉书·景帝纪》。

    《汉书·邹阳传》。

    2《后汉书·寒朗传》。

    3《汉书·刑法志》。

    主犯上溯三世至祖父、下延三世及孙的男性世系亲属集团4。

    汉代与“夷三族之令,相并列的还有“律,大逆无道,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”。5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亦称“族”、“族家,,其施刑对象为犯有非谋反的大逆无道罪的人,如晁错、郭解、刘屈氂、李陵、杨恽等。宣帝以后,针对主犯家属的死刑常为徙边刑所代替7。

    肉刑古代所说的肉刑是指对犯人切断其肢体或割裂其肌肤之刑。肉刑起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同态复仇法,夏商周成为法定的常刑,秦及汉初沿而不革,汉文帝十三年(公元前7年)下令废除。肉刑分为黥、剿、刖、宫四种。黥,即刻面额等处,以墨涅之,故亦称墨刑。秦简《法律答问》“擅杀子,黥为城旦舂。”“殴大父母,黥为城旦舂。”英布因犯法受黥刑,后即以黥布为名。黥刑在秦及汉初的肉刑中属较轻的刑罚,可以作为主刑单独使用,也可与其它刑罚(徒刑)结合使用。汉文帝时废肉刑,当黥者髡钳城旦舂。

    劓,即割鼻刑。秦简《法律答问》“不盈五人,盗过六百六十钱,黥劓以为城旦;不盈六百六十钱到二百廿钱,黥为城旦。”可见劓刑同黥刑一起作为徒刑的附加刑使用的。汉文帝时废,当劓者笞三百,景帝前元元年(公元前5年)减为二百,中元六年(公元前44年)又减为一百2。

    刖,即断足,古代或称“膑”,或称“刖”,或称“腓”。刖刑又分为刖左趾(即足)和刖右趾,刖左趾为轻。秦简《法律答问》“五人盗,赃一钱以上,斩左止,又黥以为城旦。”文帝时废,当刖右趾者改弃市,当刖左趾者笞五百。景帝时又改笞五百为三百,后又减为二百3。

    宫刑,亦称腐刑,男子割其势,女子幽闭。汉代又称宫刑为下蚕室,因受宫刑者防中风需到蚕室保温才能活命。秦简《法律答问》“臣邦真戎君长,爵当上造以上,有罪当赎者,其有腐罪,[赎简中的“宦者”、“宦奄”、“宫隶”、“宫均人”、“宫更人”、“宫狡士”,大都是受过宫刑的男女犯人。根据司马迁的说法,宫刑为次死之刑。汉文帝废肉刑不包括宫刑在内。汉武帝时,司马迁以李陵降匈奴,募下蚕室。东汉光武帝建武二十八年(公元52年)诏死罪系囚,皆一切募下蚕室2。和帝永元八年(公元9年)诏犯大逆募下蚕室3。这说明两汉可用宫刑代死罪。

    4参见《汉书·霍光传》、《后汉书·梁冀列传》、《晋书·刑法志》。5见《汉书·孔光传》。

    见《汉书·李陵传》。

    7参见《汉书·杨恽传》、《息夫躬传》等。

    《汉书·刑法志》。

    2《汉书·刑法志》。

    3《汉书·刑法志》。

    《汉书·司马迁传》。

    2《后汉书·光武帝纪》。

    3《后汉书·和帝纪》。

    笞刑笞即用竹制成的板子榜掠犯人。秦简《法律答问》“‘不会,笞;未盈卒岁得,以将阳又行笞’。今士伍甲不会,笞五十。”这条律文及解释是说征发徭役时不应征报到,要受笞刑。又如《厩苑律》规定,喂养耕牛不好的,“殿,笞卅”。又如《秦律杂抄》“城旦为工殿者,笞人百。”说明秦施用笞刑比较普遍。

    在汉景帝以前,笞刑是笞背,容易使人致死。汉景帝时,定《■令》,规定“当笞者笞臀”,并且规定“笞者,■长五尺,其本大一寸,其竹也,末薄半寸,皆平其节。”在施行笞刑时,“毋得更人,毕一罪乃更人”4。徒刑徒刑就是在罪犯论处后,由专门机关拘系,强令服一定时限苦役的刑罚。秦汉徒刑的名称最初表示服苦役的工种,后来有了刑期的含义。

    城旦舂。秦汉强制劳役方式大多是筑城,即名“城旦”。舂者,即“不豫作徭,但舂作米”。男子为城旦,女子为舂。但城旦舂所从事的劳役往往超出筑城和舂米的范围。城旦舂是最重的徒刑。据东汉卫宏《汉旧仪》,城旦舂附加髡钳者(剃发曰髡,以铁束项曰钳)为五岁刑,不加髡钳者即完城旦舂为四岁刑。

    鬼薪白粲。男为鬼薪,女为白粲。秦简《法律答问》“何谓‘当刑为鬼薪’?当耐为鬼薪未断,以当刑隶臣及完城旦诬告人,是谓‘当刑鬼薪’。”《汉书·惠帝纪》“上斗极星辰帖吧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,皆耐为鬼薪白粲。”应劭注曰“取薪给宗庙为鬼薪,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,皆三岁刑也。”

    司寇。《汉旧仪》“罪为司寇,司寇男备守,女为作如司寇,皆作二岁。”司,同伺,就是被派往边地服劳役,并用以防御外寇,故名司寇。候。秦简《秦律杂抄》“当除弟子籍不得,置任不审,皆耐为候。”

    “耐为候”即被发往边地充当斥候。候是秦代刑罚,汉代与此相类似的是“罚作”、“复作”。《史记·冯唐列传》“云中守魏尚坐上功首虏差六级,陛下下之吏,削其爵,罚作之。”《汉书·宣帝纪》“使女徒复作。”《汉旧仪》“男为戍罚作,女为复作,皆一岁。”复作实际起初不限于女徒。如元狩元年(公元前22年),平侯遂坐知人盗官母马,为臧,会赦,复作。后来才演变为针对女徒的刑种。

    汉代徒刑,二至四岁的统称为耐罪,意为不亏形体,犹堪其事,故谓之耐罪。据《后汉书·陈宠传》载“今律令耐罪千六百九十八。”说明汉代有关耐罪的律令是十分繁密的。

    籍没籍没又称记·商君列传》“事末利及怠而贫者,举以为4《汉书·刑法志》。

    据《汉书·王子侯表》。

    收孥。”《索隐》“收录其妻子,没为官奴婢。”秦简《法律答问》“隶臣将城旦,亡之,完为城旦,收其外妻律规定,罪人的妻子“没为官奴婢黥面”2。《吕氏春秋,开春论》注引汉律“律坐父兄投入为奴。”由于籍没刑的存在,因而造成秦汉时期官奴婢为数众多的状况。

    迁刑和徙边迁刑,见于秦简和史籍,是秦广泛使用的一种刑罚。“百姓不当老,至老时不用请,敢为诈伪者,伍人,户一盾,皆迁之。”3秦始皇八年(公元前239年),长安君反,死屯留。军吏皆斩死,“迁其民于临洮”4。迁刑,汉代称徙边。明帝永平八年(公元5年),“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,减死一等,勿笞,诣度辽将军营,屯朔方、五原之边县。”章帝建初七年(公元2年),“诏天下系囚减死一等,勿笞,诣边戌,妻子随,占著所在。”2以后和帝、安帝、桓帝时皆有徙边之令。

    迁刑和徙边都是流放到边疆去。但秦的迁刑在刑罚等级上较徒刑城旦为轻,而汉代的徙边为减死一等的重刑。

    罚金罚金多半适用于对封建统治者危害不严重的杂犯轻罪,秦代称赀赎,汉代始称罚金。据《说文》“赀,小罚以财自赎也。”秦律赀刑包括“赀甲”、“赀盾”、“赀布”等等,多用实物偿付。汉代罚金用金属货币偿付。如“三人以上无故群饮,罚金四两”;“跸先至而犯者,罚金四两”3;“诸侯在国,名田他县,罚金二两”4。

    2据《三国志·魏志·毛玠传》。

    3《秦律杂抄》。

    4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。

    《后汉书·明帝纪》。

    2《后汉书·章帝纪》。

    3《汉书·文帝纪》注。

    4《汉书·哀帝纪》注。

    第四节秦汉的司法制度司法组织秦汉朝廷设有廷尉。所谓“廷,平也。治狱贵平,故以为号。”5廷尉是主管刑狱的最高长官,其下设有正、左右监、左右平等属官,主要任务是负责诏狱,即皇帝交办的案件;审理地方移送审判和复核的重大疑难案件。但不管什么案件,也不管廷尉的审理结论如何,皇帝都有最后的裁夺权。汉成帝时于尚书中“又置三公曹,主断狱”,也握有一定的司法权。遇有重大疑难案件,其他高级官员也参与审判,叫作“杂治”。

    秦汉的地方司法机关,系由地方行政长官郡守、县令兼理。守、令均有佐吏在郡为决曹掾,在县为丞,都是专职狱吏。县以下啬夫和游徼等乡官也负有维持治安、逮捕罪犯等职责。

    诉讼制度秦代的诉讼形式,大致可分为自诉和公诉两种。自诉即案件的当事人直接向官府告发,“辞者辞廷”。公诉即官吏代表封建官府纠举犯罪。在秦的诉讼活动中,大量的是公诉案件。

    汉代的诉讼形式明确地分为“告”和“劾”两种。告是当事人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,相当于自诉。劾是指官吏纠举犯罪者,类似于公诉。

    审判制度据秦简《封诊式》所举案例,秦代从立案开始,经调查、勘验、查封、审判,直到判决,都有严格的规定,如“治狱,能以书从(读为踪)迹其言,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;笞掠为下,有恐为败。”要求在审讯中耐心听取各方面意见,“尽其言而书之”,“诘之极而数訑,更言不服,其律当笞掠者,乃笞掠”。不采取拷打逼供的下策,只有当讯问到犯人理屈辞穷,仍然翻改口供或进行欺骗、拒不服罪的时候,才依法施行拷打。这些规定反映了秦代依法判案的精神。它比起一味地刑讯逼供信,有值得肯定之处。但以官吏主观地踪迹其言于前,又以笞掠施之于后,也反映了封建司法制度专横擅断的基本特点。

    汉代的审讯过程叫“鞠狱”。司法机关审讯犯人,虽然也注重证据,但主要以口供作为判决的依据,因此广泛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,强迫犯人招供。“捶楚之下,何求而不得。”因此造成了众多的冤狱。

    关于判决,即“断狱”。秦汉两代的统治者都要求治狱吏及时处理案件,作出判决,严禁拖延。所作判决,要符合法律规定,不得故纵、故不直(即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),违者要依法惩处。但在封建司法制度下,皇帝可以随时改变律文,贵族官吏可以凭借权势干预司法过程,是很难做到及时而公5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》颜师古注。

    《法律答问》。

    《汉书·路温舒传》正的。

    图版目次一、牛耕画像石(拓片)东汉陕西米脂出土二、收获画像石(拓片)东汉四川成都出土三、纺织·铜贮贝器盖饰西汉云南晋宁石寨山二十号墓出土四、帛画(局部)西汉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五、锦绣西汉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六、地毯东汉新疆民丰县尼雅出土七、人兽葡萄纹罽东汉新疆民丰县尼雅出土八、蜡染棉布东汉新疆民丰县尼雅出土九、彩绘陶盘西汉河北满城汉墓出土十、云纹漆奁纹饰西汉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十一、秦始皇陵·兵马俑前锋队列秦陕西西安出土十二、秦始皇陵·兵马俑个体像秦陕西西安出土秦始皇陵·铜车马秦陕西西安出土以上图版共十二幅。图版一、九,选自《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土文物》第一辑。图版二,选自《新中国出土文物》。图版三,选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展品选集》。图版四、五,选自《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发掘报告》。图版六、七、八,选自《新疆出土文物》。图版十,选自《汉代漆器艺术》。图版十一、十二,“铜车马”选自《秦兵马俑》,其余均选自《秦始皇陵兵马俑》。